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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歧視、誹謗中傷第三者,或損害他人名譽或信用之行為
- 與詐欺等犯罪相關或有可能相關之行為
- 傳送或顯示猥褻、兒童色情或虐待兒童之影像、文書等
- 設立無限連鎖債(老鼠會)或進行相關招攬,或助長傳銷等所謂的惡質商法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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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經授權存取第三方或本公司服務設備(指為提供服務所設之通信設備、電腦、其他設備及軟體)或干擾其使用與運作之行為,或有此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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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旅色讀者會員
第1章 総則
第1條(會員規約)
本會員規約係針對於網路雜誌「旅色」(以下簡稱「本網站」)中,株式會社旅色トラベル(以下於本會員規約中簡稱為「本公司」)所提供的各項會員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定義請見第3條)之使用條件進行規範。本會員規約適用於所有使用本服務的會員。此外,第1章、第6章及第7章之規定,亦適用於所有使用本網站之人。
第2條(本服務)
- 本服務係指本公司透過本網站提供予會員之下列服務內容:
- 本公司可依其裁量,將本公司、與本公司另行締約之第三方或第三方提供之資訊中,判斷對會員有益之資訊,或其他通知,定期或不定期以相同或不同的方式提供予各會員。
- 本公司可透過電子郵件、網站、電話等通信設備(含手機)適時提供服務。
- 本公司可於本網站中刊載本公司或與本公司另行締約之第三方的商品廣告、宣傳,或第三方策劃之活動、問卷等內容。
- 本服務中可能包含需會員支付費用之服務(以下稱「付費服務」),其費用與計費方式依個別規定為準。
- 本公司可隨時新增其他服務項目。
- 本公司得不經事前通知會員即變更本服務之內容、名稱或規格。
- 對於因前項變更所生之損害,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第3條(規約之變更等)
- 本公司可不經會員同意即變更本會員規約。
- 本公司得另訂各項服務的使用規範(如「說明」、「注意事項」等),不論其名稱如何,皆視為本會員規約之一部分。
- 若使用規範與本會員規約有異,則優先適用該使用規範。
- 除另有規定外,變更後之會員規約自公告於線上時起生效。
第4條(本公司之通知)
- 本公司將透過電子郵件、網站公告或其他適當方式,隨時通知會員必要事項。
- 上述通知自發布或發送時起即生效。
第2章 會員
第5條(入會)
- 希望使用本服務者,應於同意本會員規約內容後,提出入會申請。
- 申請人(以下稱「申請者」)於提出入會申請時,即視為已同意本會員規約內容。
- 本公司對入會申請經審核與處理後得予以承諾,並自本公司承諾之時點起,申請者即成為會員。
- 本公司得依審查結果,於下列任一情況下不接受入會申請:
- 電子郵件地址無效等無法確認申請者身分;
- 申請者因違反會員規約而曾被暫停使用、強制退會或拒絕入會;
- 申請內容含有虛偽、誤記或遺漏(不論是否故意);
- 影響本公司業務或技術運作者;
- 其他依本公司裁量認定不適當者。
- 若在本公司尚未決定拒絕入會前,申請者即使用了本服務,所產生的債務仍由該申請者承擔並應償還。
第6條(禁止會員權利讓渡)
會員不得將其所享有的本服務使用權讓與、買賣、變更名義、設為質權或作為擔保品等。
第7條(變更之申報)
- 會員若電子郵件、地址或其他入會時申報事項有變更,應立即依規定方式(如線上提交、書面、電話等)向本公司申報。除非本公司同意(如因婚姻導致改姓),否則不得變更已登記之姓名。
- 會員未依前項辦理變更而致不利後果者,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第8條(退會)
- 會員欲退會,應依規定方式(如線上提交)向本公司申請,且不得要求退還已繳費用等債務。
- 會員資格具有專屬性,若會員死亡,視為已退會。
- 因本條退會所生之債務,會員應依本公司指定方式償還。
第9條(個人資料)
- 本公司將依據所定「個人資料保護方針」妥善處理個人資料。
- 本公司得於以下範圍內使用個人資料:
- 提供第2條所定本服務;
- 為維持及提升服務品質進行問卷與分析;
- 提供會員可能有興趣的服務或商品資訊(含合作第三方之商品、服務),透過電子郵件、郵寄或電話等方式聯繫;
- 為取得會員對個人資料處理之同意而進行聯繫;
- 自退會日起12個月內,於上述範圍內使用;
- 其他經會員同意之範圍內使用。
- 本公司得將個人資料委託第三方處理。
- 若需提供個人資料予第三方,本公司將告知對象與用途,並取得會員同意。
- 會員可依規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要求中止、恢復第2、3、4項之使用。
- 本公司得為識別會員裝置使用 Cookie。
- 可識別會員之使用狀況將視為個人資料處理。
- 雖有第4項規定,若遇下列情形,本公司得提供資料:
- 依《刑事訴訟法》第218條等強制處分所要求;
- 為保護生命、身體或財產有必要時;
- 為辨識、收付或追償會員之債務,必要範圍內得提供金融機構等。
- 本公司得將會員資訊彙整為統計資料(無法識別個人),供開發新服務或與締約第三方共享。
- 除必填個人資料外,其餘可自由提供,惟未提供者可能無法使用部分服務。
- 個人資料揭露、訂正、刪除與使用中止的申請流程如下:
- 若欲申請資料揭露,請聯絡下列窗口,確認為本人或代理人後將處理。但若有害本人或第三人利益、妨礙業務或違反法令者,得不予揭露。
- 若欲申請資料訂正、補充或刪除,請聯絡下列窗口,確認為本人或代理人後,將調查並處理。
- 若欲申請停止使用或刪除,請聯絡下列窗口,確認為本人或代理人後,將評估並處理。
- 若欲停止接收直接行銷郵件,確認為本人後即停止寄送。
- 關於其他查詢、意見或投訴,請洽詢以下窗口:
【聯絡窗口】
株式會社旅色トラベル 個人資料保護總負責人
inquiry@tabiiro.travel
第3章 會員的義務
第10條(使用環境的整備)
- 會員應自費並自負責任準備使用本服務所需的通信設備、軟體及其他必要設備,並透過其選擇之電信服務或網路接入服務自行連線至網際網路等,以確保能夠使用本服務。
- 會員應依本公司或有關機關提供之資訊,根據自身環境,採取適當的安全措施以防止電腦病毒、不當存取或資訊洩漏等風險。
- 會員同意,根據本服務的提供形式,部分內容可能比純文字形式佔用更大容量。
第11條(自行負責原則)
- 會員對其使用本服務,或根據本公司或合作第三方資訊所為之所有行為及其結果,均自行負責。
- 若因會員使用本服務所為之行為產生任何紛爭,會員應自費自負責任處理與解決。
- 會員對合作第三方或資訊來源有任何需求、疑問或申訴,應直接與該方聯繫並自行負責處理。
- 若會員使用本服務或該等資訊,對本公司或第三方造成損害,會員應負完全賠償責任(包括違反會員規約所生損害)。
第12條(著作權保護)
- 會員如需使用本公司或合作第三方所擁有著作權的資料,應取得本公司(及其他權利人)之事前同意,並僅限於著作權法允許之私用範圍內使用。不得超出此範圍進行複製、銷售、出版、播放或公開傳送。
- 會員不得對資料進行逆向編譯、逆向組譯,或破解著作權保護技術。
- 會員不得指使第三方違反本條規定。
第13條(禁止行為)
除前條規定外,會員於使用本服務及相關資訊時,亦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 侵害或可能侵害本公司或第三方之智慧財產權(包括破解保護技術)。
- 侵害或可能侵害第三方之財產、隱私或肖像權。
- 歧視、毀謗或損害他人名譽與信用。
- 製造、販售、取得違禁品或從事賭博等犯罪用途,或助長犯罪行為。
- 發送或展示猥褻、兒童色情或虐待內容,或出售包含該等內容之媒體,或進行廣告宣傳。
- 違反《防止跟蹤騷擾法》。
- 發展或招募金字塔行銷(老鼠會)。
- 違反《網路交友業者規制法》之行為。
- 篡改或刪除本公司或第三方資訊。
- 偽裝為本公司或第三方(包括修改郵件標頭等)。
- 傳送有害電腦程式或使其可被他人接收。
- 進行選舉活動或違反《公職選舉法》。
- 未經許可發送廣告、惡意郵件,或妨害第三方接收郵件。
- 未經授權存取或攻擊伺服器,或導致本服務系統中斷。
- 流通破解伺服器控制之軟體或設備。
- 未經同意或使用詐術(如釣魚)取得個人資料。
- 將本服務轉售、再授權給第三方使用(不論是否收費)。
- 違反法令、本規約、公序良俗,或干擾本服務與第三方服務運作之行為。
- 向第三方提供涉及上述禁止行為之資訊,助長該等行為。
第4章 使用限制、服務中斷與終止
- 當會員出現以下任一情形時,本公司得不經會員同意即限制其使用本服務:
- 推測其個人資料已遭第三方未經授權使用;
- 無法透過電子郵件或電話聯絡會員;
- 寄發之郵件或郵件遭退回,確認為無法送達;
- 其他本公司判斷為緊急情況者。
- 即使因前項措施導致會員無法使用本服務而受損,本公司概不負責。
- 為營運與系統維護之需,本公司得不事先通知會員,刪除其於本服務系統內所登錄的資料等。
- 因上述刪除所造成的損害,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 如發生下列任一情形,本公司得不事先通知會員,暫時中斷全部或部分服務:
- 為定期或緊急維護本服務系統;
- 因火災或停電等原因導致服務無法提供;
- 因地震、火山爆發、水災、海嘯等天災導致服務無法提供;
- 因戰爭、動亂、暴動、騷擾、勞資爭議等導致服務無法提供;
- 本公司基於營運或技術原因判斷有必要中斷服務之情形。
- 因上述或其他原因導致延遲或中斷,即使會員或第三方受損,本公司亦不負賠償責任。
- 本公司可於事前通知後,基於裁量決定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
- 因服務終止造成會員或第三方之損害,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 當會員違反或可能違反會員規約,或本公司認為有必要時,可對該會員採取下列處置之一或並用:
- 要求停止違規行為並不得重複;
- 暫時停止服務或強制退會。
- 上述處置並不免除會員第22條(自行負責原則)之義務。
- 會員對於前項處置所導致之一切結果,不得向本公司主張權利或請求損害賠償。
- 會員同意前項措施純屬本公司裁量,並不代表本公司有義務採取。
- 強制退會等處置可不事先通知。
- 除前條規定外,會員若符合下列任一情形,得不經通知即被暫停服務或強制退會:
- 違反第13條所列禁止事項;
- 拖欠費用或拒絕付款;
- 無視前條第1項(1)項之要求;
- 長時間重複來電或無理要求,嚴重妨害本公司或第三方業務;
- 其他被認定為不適任會員者。
- 被強制退會者即喪失分期付款權利,應一次償還所有債務。
- 若會員使用多個電子郵件註冊帳號,當其中一個帳號被停止或退會時,其他帳號亦可同時被處置。
- 若同一人以多個名義註冊且造成營運困擾,本公司可對所有帳號進行停止或強制退會處分。
- 若會員違反第13條或造成損害,不論是否已被處分,本公司得向其(含退會者)請求賠償。
- 對於因本條第1、3、4項所採取之處置,會員同意免除本公司之責任。
第14條(使用限制)
第15條(資料等的刪除)
第16條(服務的中斷)
第17條(服務終止)
第18條(會員規約違反等之處置)
第19條(強制退會處分)
第5章 損害賠償
第20條(免責聲明)
- 本公司對所提供之資料等,不擔保其完整性、正確性、適用性、實用性等,亦不承擔任何責任。
- 若會員於本服務系統中儲存之資料(不包括會員自行刪除)因遺失或遭他人竄改,本公司僅於技術可行之範圍內努力復原,並以此努力為限,免除因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
- 本服務內容為本公司當時所能提供之範圍,對會員的責任僅限於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提供服務,以使會員順利使用本服務。
- 本公司對會員使用本服務所致之任何損害(包括與第三方發生糾紛而生之損害),不論會員是否遵守本會員規約,概不負責。
- 除第14條第2項、第15條第2項、第16條第2項,以及本條第2項與第3項所定者外,本公司對於因無法提供本服務所造成會員或第三方之任何損害,概不負責。
第6章 其他
第21條(專屬合意管轄法院)
若會員與本公司間發生訴訟之必要時,以東京地方法院為會員與本公司第一審之專屬合意管轄法院。
第22條(準據法)
本會員規約之準據法為日本國法律。
附則
2009年4月15日制定
2025年6月30日追記